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有合作關系的銀行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向“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發放貸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按一定比例繳納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池”是指由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認定,以骨干中小微企業為主體,其他優質中小微企業共同組成的中小微企業群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和政府簽訂了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向“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二、助保金來源及管理
第六條 助保金來源
助保金由“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額度4%的比例一次性繳納的資金,用于先行代償該池中所有逾期的助保金貸款。
第七條 助保金繳納原則
按照貸款企業“自愿繳費、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 助保金賬戶管理
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助保金,該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除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共同確認的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條 助保金使用
當企業貸款逾期2個月以上,合作銀行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序。合作銀行通知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后,用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風險補償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條 風險補償金來源
風險補償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賬戶管理
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金實行封閉管理,僅限于對助保金貸款業務的代償。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金使用
當助保金不足代償銀行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由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各按50%的比例分攤。
四、貸款規定
第十三條 貸款對象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工業中小微企業客戶,具體劃分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十四條 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借款人應滿足在合作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條件;
(二)符合合作銀行信貸政策;
(三)人民銀行征信報告中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能夠提供合作銀行認可的擔保或抵(質)押物;
(五)合作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用途
助保金貸款業務信貸資金僅用于生產經營周轉,不得用于股市和證券投資以及其他權益性投資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十六條 助保金貸款額度
單戶貸款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
第十七條 助保金貸款期限
助保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助保金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50%,原則上不超過30%。
五、業務流程
第十九條 企業向縣(區)工信部門申請加入“中小微企業助保金池”,縣(區)工信部門初審后,向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推薦;
第二十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入池,并向合作銀行推薦;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對入池企業開展受理、調查、審查、審批等,并向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出具業務推薦函;
第二十二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分管市長簽批后,向貸款銀行出具同意使用助保金貸款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企業繳納助保金后,合作銀行發放貸款,并向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備案。
六、補償程序
第二十四條 企業按規定繳納助保金并取得貸款后,該筆貸款正式納入政府補償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貸款逾期2個月以上,合作銀行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序,經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同意后,由企業助保金先行代償。當企業助保金不足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進行代償。
第二十六條 在實施助保金代償或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后,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委托貸款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序,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按約定的順序進行補償。
七、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貸款企業應按照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建立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發布機制,每季度定期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對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對貸款企業出現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風險補償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取消該企業入池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確保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運行安全。
八、附 則
第三十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的審批、發放、回收、貸后管理等遵照合作銀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列支的風險補償金依據銀行對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綜合利率高低,確定投放銀行及投放數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助保金貸款業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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