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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關于202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 |
平臺:廣東財政廳 來源: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 時間:2024年2月16日 閱讀量:97685次 |
汕頭市關于2024年度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 |
為做好202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習工作,根據《會計法》、財政部《會計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9〕18號)、《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會計繼續教育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會〔2019〕50號)、省財政廳《關于202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財會〔2019〕10號)和《汕頭市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公布規則(暫行)》(汕市財會函〔2014〕5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市202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培訓
2024年持有初級會計職稱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實行分類培訓。根據單位類型共分為四類:
第一類,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持證人員。主要包括:大中型企業持證人員,即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及以上的企業持證人員;符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持證人員。
第二類,符合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持證人員。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持證人員。符合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除外。
第三類,行政事業單位持證人員。
第四類,其他持證人員。
二、培訓內容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202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為:管理會計、《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業》、企業會計準則及其具體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業語言及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基礎知識、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參與培訓人員可在以上內容中自行選擇學習。
(二)符合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條件的小型企業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202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為《小企業會計準則》。
(三)行政事業單位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202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為: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及具體準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彩票機構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參與培訓人員可在以上內容中自行選擇學習。
(四)其他持證人員。本類別持證人員可根據實際自行選擇上述三類培訓內容之一作為2024年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三、參考教材
培訓教材推薦使用財政部、知名高校等組織編寫的有關書籍。由培訓者自愿購買,各培訓單位不得強行推銷。
四、培訓形式
(一)學習方式。可采用面授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開展繼續教育。詳細可參考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9〕18號)第十三、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二)報名方式。市直持證人員可由所在單位統一報名或個人報名,參加2019、2024年在市財政局備案的市直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培訓機構名單(附件1)可在汕頭市財政網(http://czj.shantou.gov.cn/)“通知公告”欄目或汕頭市會計信息服務平臺(http://www.stacc.com.cn/)“會計動態”欄目查詢。選擇面授學習方式的,參加培訓班學習時間為3天;選擇遠程教育方式的,網上學習時間為90學分。
各區縣持證人員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報名參加培訓。
五、培訓要求
(一)對持證人員及有關單位的要求。持證人員應積極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會計工作能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情況將錄入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二)對培訓單位的要求。
1.建立嚴格的培訓管理制度和學員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要求認真開展培訓。在市財政局備案的面授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開班前10天將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數、學習時間安排、收費標準、授課老師名單等)報市財政局備案。每期培訓班結束后10天內,將培訓合格學員信息以電子文檔及書面形式向市財政局提供考核題式樣、考核情況和培訓合格學員名冊(附件2),并將培訓合格學員的數據上傳至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在市財政局備案的遠程培訓機構每年開始培訓前,應將培訓計劃(包括收費標準、培訓內容、授課老師名單、學習課程賬號及密碼等)向市財政局報備,并于每月10日前報送紙質培訓合格名單。培訓單位負責人對培訓合格學員花名冊的真實性負責。
2.取得物價部門培訓收費許可,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培訓費。
(三)對財政部門的要求 。
1.嚴格備案制度。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對本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并通過財政部門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9〕18號)的有關要求。各區縣財政局應在本地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確認后7個工作日內將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名單報送市財政局(會計科)。
2.加強監管考核。各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和考核,規范培訓秩序,確保培訓質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檢查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對不符合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9〕18號)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一經發現,應即取消其備案。
附件:1、2019、2024年在市財政局備案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2、汕頭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合格學員名冊
汕頭市財政局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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