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2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財會〔2019〕14號)文件精神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2019〕43號)文件有關規定,現將202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的對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持有初級會計職稱證書的人員。取得會計繼續教育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繼續教育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二、繼續教育的形式
(一)按《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參加相應形式的繼續教育。
三、繼續教育的內容
2024年度浙江省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會計、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及相關政策、新財政稅收政策、金融企業相關政策等。
四、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根據“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一般由注冊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組織,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承辦。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市財政局選擇培訓機構承辦,各縣(市、區)財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報名等工作。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二)企業、單位舉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培訓內容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班,培訓內容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四)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一律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平臺(網址:http//kjzj.zjczt.gov.cn)補修繼續教育課時。
五、培訓機構
(一)普通會計人員可在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自主選擇網絡課件供應商接受網絡繼續教育。
(二)根據《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2019〕43號)之規定,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培訓機構,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備相關材料,報備時應提供繼續教育場地情況、師資情況、培訓內容、開展繼續教育具體安排和當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市級培訓機構從事培訓業務,應于2024年4月24日前向市財政局報備相關材料,由市財政局審核后于4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六、面授培訓的實施
培訓機構或企業、單位組織面授培訓,應在具體培訓實施前1個月,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備案表》(詳見附件2),報市財政局備案。參加省級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公司舉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應當事先征得當地財政部門同意。
面授培訓工作應于2024年12月20日前實施完成,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培訓數據導入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培訓報備,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培訓,市財政局不予認可。
七、學分管理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90學分。
(二)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執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會計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所在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必須完整學滿90學分。
(四)繼續教育學分除《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特殊規定外,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一年度。
八、繼續教育情況的登記
(一)會計人員參加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的網絡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系統將自動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備案確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其繼續教育情況由各培訓單位協助各級財政部門做好培訓信息的錄入、打印等工作,并在2024年1月30日前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培訓工作總結。
(三)會計人員參加其他形式繼續教育的,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在當年12月20日前,到所屬地財政部門辦理登記。
九、學習時間
2024年度網絡繼續教育于2024年5月份開始。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抓緊組織實施當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繼續教育起始時間不應遲于7月1日。
十、督促檢查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級會計師、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等依據。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并在4月底前公布本轄區本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單。
(三)會計人員自主選擇網絡繼續教育機構,市、各縣(市、區)財政局不得通過行政手段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會計人員的選擇。對網絡繼續教育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影響會計人員自主選擇的,應及時與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取得聯系,并保留相關證據。市、各縣(市、區)財政局應配合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共同做好對網絡繼續教育機構的考核工作。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格:
1.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2.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4.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各縣(市、區)財政局接到通知后,請做好學習時間、內容、人員等相關工作的落實,確保培訓質量,按時完成202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任務。
附件: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備案表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備案表
麗水市財政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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